许多小区建立微信群,
原本是为了方便业主沟通交流。
但部分业主因对一些事情不满,
(资料图片)
就在群内随意泄愤、辱骂他人,
这样的行为要负责吗?
近日,康巴什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说的就是这个事,一起来看看~
郭某是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黄某、岳某、刘某系该小区业主,因彼此之间一些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化解,黄某、岳某、刘某公然在500人的业主微信群里对郭某进行了辱骂,致使业主群一度成为吃瓜群,小区里议论纷纷,对原告郭某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无奈之下,郭某将三人诉至康巴什区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承办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告知被告在微信群辱骂他人的行为违背了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对矛盾,应当理性表达,而不是在网络社交平台宣泄情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三名被告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的言行确实给郭某造成了伤害,当场在微信群公开发表了道歉信息,取得了原告郭某的谅解。终这起案件以原告撤诉而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群是用于沟通交流的社交平台,
用户应当切记谨慎言论,
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
切勿突破法律的底线,
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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