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9 证券简称:金溢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8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资料图)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90%。
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2.00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90%。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
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
(二)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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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
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公告编号:2022-035)。
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5 月 7 日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
录。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五)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
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等议案。
(六)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八)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登记完成,截至本公告日,本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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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为不适当人选;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管理人员的情形;
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根据计算口径,公司 2022 年实现净利
第一个 2022年净利润 润为 28,703,752.13 元,满足目标值
—
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1,000万元
(Am)考核,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
注 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设触发值(An)考核,仅设目标
售比例为 100%。
值(Am)考核,满足目标值(Am)的,当期公司层面可解
除限售比例为 100%,否则,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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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0%。
注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
行的有关制度执行。
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其作为激励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完全
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达成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第一个解
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
除限售期内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票可予以全部解除限售。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综上,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获授数量
姓名 职务 限售数量 限售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蔡福春 董事、总经理 540.00 162.00 378.00
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办理相关手续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
现有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办理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62.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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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办理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事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62.00 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
次解除限售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
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
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项的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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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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